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我们的国防是全民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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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发布日期:2023-01-30 访问次数:20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428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184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

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是青少年健康成长、报效国家和服务社会的基本素质,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国家竞争力。加强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按规定有计划地让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掌握必备的军事知识、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以及综合素质,是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商素质后备兵员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对于加快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学生军训,多次就加强和改进学生军训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多年来,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不断健全政策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保障,学生军训工作蓬勃开展,取得良好的政治、国防和社会效益。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社会深入发展,国防和军队改革全面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不断深化,学生军训中存在的组织管理不完善、政策制度难落实、师资力量短缺、训练内容滞后、经费投入不足、部队派兵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切实解决学生军训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教育现代化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就深化学生军训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着力创新制度机制,着力增强基础保障,着力加强质量监测,全面提高学生军训质量效益,充分发挥学生军训综合育人功能,为国家人才培养战略实施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军训坚持党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领导管理力量和工作指导力度,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的正确方向,确保我党我军优良传统和红色基因赓续传承,确保学生军训“不变形、不变味、不变色”。

坚持军民融合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坚持国家主导,依法健全军队和地方协同推进学生军训的体制机制,共建共享资源,共同确保学生军训各项任务落细落小落实。

坚持集约高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推进中学和大学军训内容相互衔接、学生军训和后备力量训练及新兵训,练有机结合,整合军地教学训练资源,创新组训模式方法,全面提高学生军训质量效益。

坚持依法治训。完善学生军训政策法规,健全奖惩问责机制,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按纲施训、依法治训,不断提高学生军训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坚持理论技能并重坚持把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把军事训练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必修内容,纳入社会实践活动中组织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和统一管理,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军地协作、高效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学科定位准确、内容与时俱进、教学手段先进的教育教学体系,专职与兼职结合、部队与学校共建的师资队伍体系,以现役部队为骨干、民兵预备役部队为支撑的承训力量体系,机制健全、制度完善的质量监测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运行有序、综合效益显著的学生军训新格局。

二、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生军训工作水平

(四)加强课程建设。制订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建设标准,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科学规范教学内容。学校要严格按纲施教、施训,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调减军事训练教育内容和时数。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机制。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课程建设要求,把学生军训纳入学校课程建设整体发展规划、经费预算安排和公共资源配置。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规范军事课教材编写,实行教材准入制度,确保教材的政策性、权威性和规范性。“十三五”期间,集聚优势力量,组织建设一批军事课优质课程和优质教材。

(五)改进军事理论教学。充实新军事理论、新装备介绍、国家安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热点问题分析等内容,大力宣传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目标要求,弘扬人民军队的英烈精神、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学生的英雄情怀、社会责任感和国防观念。各地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学生军训应大力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和爱国主义教育,强化国家安全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课堂教学和教师面授在军事理论教学中的主果道作用,重视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和慕课、微课、视须公开课等在线课程在教学中的应用和管理。

(六)强化军事技能训练。推进基地化训练,加战备基础、防护、战术基础动作等课目训练和军事体育训练,推广轻武器射击等课目的模拟仿真训练。推行错峰训练,促进学生军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定期举办学生军事训练管,探索建立学生军事营地育人长效机制,有条件可组织航海日或航海训练等。抓好涉军专业院校的学生军训,加强指导、加大投入,有重点地培养储备预备役军官。统筹学生军训与民兵预备役训练,在普通高等学校试点编组民兵预备役队伍并开展训练。突出新兵入伍训练课目内容,实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内容与新兵训练内容有效衔接。

(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普通商等学校应当根据军事课教学任务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军事教师,高中阶段学校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办法配备。根据与学生军事教育有关的博士、硕士学科点或专业方向建设情况,对有关主管部门和直属高校研宽生招生计划予以支持,切实提高军事教师学历水平。探索建立军事教师分级培训体系,推动军事课教学队伍常态化培训。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择优资助和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实现教师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根据学生军训特点,完善军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确保军事教师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奖励、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八)建强派遣军官队伍。结合省军区、院校、训练机构等改革,完善派遣官制度,改革派遣方式,优化力量布局。派遣军官要切实担负起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教师培训和学生军训组织计划、训练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选派优秀军官到驻地普通高等学校进行军事理论授课,弥补派遣军官和专职军事教师力量不足。加强派军官考评管理,改进派遣军官选拔配备、职务评任办法,健全任职培训、在取轮训制度,落实课时费、差旅费等相关待遇保障。

(九)加强组训力量正规化建设。全军和武警部队要大力支持和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统筹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骨干帮助开展学生军训,并切实搞好岗前培训;选派高素质官兵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坚决杜绝违规开展学生军训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运作。

(十)开展协同创新研究。依托有关院校建立学生军训协同创新基地,开展学生军训协同创新研究,建立学生军训教研、科研制度,多渠道开展学生军训的战略性、政策性和科学性研究,努力为学生军训提供决策支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军事科学规划课题要统筹考虑设置学生军训有关的选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国防动员部门要重视学生军训课题研究,设立学生军训专项课题,面向地方和军队有关人员公开组织申报。加强学生军训研究成果交流、推广应用,创办学生军训学术刊物,支持学生军训专业性社会组织建设,大力提升军事教师学术研究能力。

三、改善基础条件,增强学生军训保障能力

(十一)加强组训管理。实行学生军训年度计划制度,明确学生军训的年度任务、实施方式和保障条件等。学校制定本校学生军训年度工作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业务部门拟制学生军训年度工作计划,报教育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统筹安排。学生军训所需承训力量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需求计划,所需军队承训力量由省军区协调省内驻军、武警部队和军队院校予以安排,任务单位按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学校要根据教育教学规律、课程建设要求和承训任务需求,合理安排训练时段,常态化、分批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省军区要加强对承训力量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文明施训、科学组训、正规管训,切实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

(十二)加大经费投入。学生军训工作经费按事权划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学校要将学生军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及模拟训练器材从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学生军训任务的计入年度后备力量训练任务,其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差旅费等从民兵预备役训练经费中予以保障。部队和后备力量训练机构要向学生军训开放,各地应当充分利用部队和后备力量现有的训练机构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确需新建专用训练基地的,由各地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建设统筹考虑。教育行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等相关方面要加强和规范学生军训基地管理。

(十三)强化风险管控。加强对学生军训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军训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培训、过程管理、保险赔付、伤害预防的学生军训风险管控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军训意外伤害事故和事件。

四、加强质量监测,健全学生军训评价机制

(十四)完善监测评估。依法加强对学生军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军训质量的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防动员部门建立与学生学藉管理系统相对接的学生军训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地军事理论教学、军事技能训练、学生军事素养状况、师资与承训力量建设、经费场地器材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和跟踪评估。

(十五)建立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国防动员部门和学校对本区城内学校年度学生军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别向上级提交专项报告。教育部会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编制全国学生军训年度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地和学校学生军训工作情况,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业务部门编制发布本地区学生军训年度报告。

(十六)抓好督查奖惩。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特点,建立学生军训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督查。对在学生军训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政府、军队和学校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实施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学生军训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

五、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领导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和省军区要切实履行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等职能;各军种和武警部队参谋部要指定具体部门承办学生军训工作。定期举办军地领导干部学生军训专题研修班,不断提高议训、管训、组训的能力水平。学校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的入党委议事日程,健全落实校长负责、党政分工落实的学生军训管理体制。学校应明确承担学生军训教学科研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升教学科研质量。

(十八)科学制定规划。实行学生军训中长期规划制度,科学提出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学生军训目标、任务、路径和措施,切实搞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顶层设计。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规划,研究制订科学计划,着力提升青少年军事素养,引导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学生军训改革创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省军区业务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十九)营造良好氛国。政府和军队各级都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学生军训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学生军训的本质内涵和基本要求,使我党我军的光荣传统和红色基因在青少年中固化为铁一般的信仰、铁一般的信念、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担当。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特别是新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强对学生军训政策、经验和做法的正面宣传报道,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关心和支持学生军训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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